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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方面,在毛泽东主持下,首先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起草小组一次次修改宪法。
北京城里,刘少奇召集中央有关人员一次次讨论。北京方面讨论一次,意见发到杭州,杭州方面就修改一次,然后又将修改稿传回北京,每次都有很多修改。
3月上旬,杭州起草小组又提出了第四稿。
3月12日、13日、15日,北京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扩大会议,对四读稿进行讨论修改,基本上完成了对宪法草案的草拟工作。
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对历次宪法草稿都作了多次修改,写了不少批语。在起草过程中的这些文献没能完整地保存下来,现在能找到的只有1954年1月到2月间的3个油印稿和3月间的一个铅印稿。
1月到2月间的3个油印稿,一个是有些条文并附有说明文字的,一个是附有说明的第一次修正稿,再一个就是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铅印稿是3月18日、19日讨论修改的初稿。
除此之外,现在还能查到的有:
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插话记录稿;
6月11日,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宪法草案时的谈话记录;
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
9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上通过修正宪法草案时的讲话。
从上述保存下来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对宪法的起草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是字斟句酌,改了又改,批语也写了不少。
在宪法草案最初的一个油印打字稿中,序言部分没有说明文字。
对此,毛泽东在批语中写道:“序言应有说明。”
在稿子第五条的“说明”中有“本条所说的资本家所有制,包括富农在内”。
毛泽东在“包括富农在内”旁画了道竖线,批语道:“不甚妥?”
针对这个稿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用以反对和损害公共利益”。
毛泽东批语道:“宜单列一条。”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被单列为宪法总纲第十四条,文字改为:“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在油印打字的宪法草案第一次修正稿中,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人民民主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安全和一切合法权益,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惩办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危害人民、破坏人民民主制度和破坏国家建设事业的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毛泽东在其中的“全体公民”旁画了两道竖线,并在上方写有“什么是公民”字样。
又在其中“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之后画一插入号,并在上方写有“举行内乱,推翻政府”字样。
这一条附有以下说明:“《共同纲领》该条中,原用有严厉处罚,那是对首要分子说的,而本条现在的规定是指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故不用严厉二字,以使规定较为灵活。”
针对这个修正稿有关国务院一节中没有提及国家主席的交议权和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毛泽东在这一节旁批语:“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有决议的性质。”
在宪法草案1954年3月18日、19日的讨论稿说明中,对有关这一内容的条款提出了两个修改方案:
一个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
另一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个方案旁批语:“较妥。”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的第四十二条中,将有关这一内容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油印打字稿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其任务时,应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和监督国家管理工作,不断地注意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
在这段文字的上方,毛泽东批语:“此条似应移至总纲。”
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条写入了宪法总纲的第十七条,文字改为:“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宪法草案1954年3月18日、19日的讨论修改稿中,序言第二段有一句话:“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很有成效地进行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完成经济恢复等项大规模的斗争”。
毛泽东批语:“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的。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
这个宪法草案的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其第四款为“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
毛泽东审阅时,删去了这一款中的“和发布”字样,并批语:“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改为“制定法令”。
同样是在这个初稿中,第四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删去了原有的第三款“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毛泽东在删去的这一款旁边批语:“此项恢复,可由副主席去办。”
在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中,保留了这一款的内容。毛泽东建议广泛借鉴制宪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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