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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位官员转入后堂,可能有那性子直率的,过来劈头问您:
“公欲反邪?”
晕,咱这不是一起在审谋反案吗?怎么变成我要谋反了?
那位说了,您不想谋反当皇帝,那“诛九族”“拉出去剐了”的话是怎么出口的?咱们是公务员,审案判刑要按法律条文来行事,厚厚几大卷《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里,哪有“诛九族”?哪有“活剐”?这种法外滥刑,就算是天子一时气急了下令实施,咱们做臣子的也应该劝谏拦着才对,您今天是失心疯了,在公众场合里大嚷这个?
您要是够聪明的话,这时候最好回答——对对,俺一时迷糊犯了心恙,需要回家休息——熬夜恶补唐代法律去(〒﹏〒)
高难度穿越很考验人吧,哈哈?
其实呢,唐代的刑罚种类倒并不复杂,说多了也就五种,说少了只有三种:打屁股、流放加苦役、杀头。
打屁股,最少打十下,最多打一百下,中间分成十等。打十下、二十下……至五十下,叫“笞刑”,打六十下到一百下,叫“杖刑”。不准再打多,再打多叫……“鞭尸”……也不准打非整数,没人肯动手给犯人“笞三十七”“杖六十六”。
贬为奴婢去做苦役,叫“徒刑”,往往跟“流刑(流放远地)”并用。徒刑也分五等,即做苦役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分三等,即流放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只有两种:绞刑,用绳子把人勒死,因为可以留个全尸,是较轻的一种死刑;斩刑,砍掉头,是较重的死刑。
唐代合法的刑罚,只有以上这些。除此之外,那什么夹手指啦,割耳朵啦,砍手砍脚啦,剥皮碎剐啦,绑台上烧死,沉水里溺毙,被三炮捧杀……一律属于法外的“私刑”,您在正式的朝廷文件里是看不到这些的。
什么,您问啥?——知道不能剐人了,但为啥也不能诛九族?这不是很古老的刑罚吗?
咳,唐以前的刑罚,作者俺没研究过,唐代的种种非法私刑,咱也暂时先不论,只说《唐律疏议》上规定的合法刑罚,最严重的十恶之首“谋反”,处刑也不过是:正犯斩首,正犯的父亲和成年儿子绞死,“三族”之内的亲属受牵连没收财产或流放,仅此而已。
您说您脑子有点乱了?唉唉,咱们来看个具体的案例吧,比如您手上这宗案卷,就可以是一桩涉刑很广泛的罪案。
这桩谋反案的揭破起因,是长安城万年县永宁坊里两个地痞打架,被路过的片儿警(武侯)逮到,扭送见官。
当然了,打架这种小事,根本不会惊动您所在的刑部、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机关过问,甚至京兆尹(长安市市长)、万年县令(长安市万年区区长)很可能也懒得理,由万年县的“法曹参军”(负责司法事务的区长助理)王五审一下:两人都只轻微见血,没大伤,但张阿三打架时抄了板砖,杖六十;李四奴是空手打的,没用凶器,笞四十,各人打一顿屁股完事。
张阿三一拐一拐回家,想到自己比李四奴多挨了二十板子,气恨难平,于是隔天又找到王参军告发:“李四奴那小子不是好人,几天前我见他夜里跟别人一起往他家搬财物来着,不是偷来的就是抢来的。”
既然有人告发,县里也不好不理,派些城管协勤(唐代管这些人叫“人”o_o)去李四奴家搜查一下。其实谁也没当回事儿,就算在李家搜出了一些赃物,只要不值五匹绢的钱,那也不过是再把李四奴打一顿而已。
没料想,人们回来了,一个个气色不正,口眼歪斜。王五见状笑问:“看来李四奴这小子还真偷了不少东西啊?比五匹绢还多?那就得徒一年了哈。他去做苦役倒也没啥,就是“徒”以上的刑罚得县官甚至京兆尹来审理,还得送大理寺去判决,忒麻烦。李四奴这小子真该死。”
人们你望望我,我望望你,有人闷声说:“嗯,他偷的东西比五匹绢值钱,值钱得多。”
王参军皱眉了:“不是吧,偷一尺绢杖六十,多偷一匹加杖十下……偷够五匹绢徒一年,偷十匹徒一年半,十五匹徒二年……偷够三十匹绢就要流放二千里,偷五十匹绢流三千里加二年苦役,这是窃盗罪的最高判刑了。李四奴他到底偷了多少东西啊?”
人说:“他偷了件龙袍。”
“………………”
案件上报给万年县令,县令上报京兆尹,京兆尹上报大理寺。事关重大,大理寺又上报宰相奏明天子,指定刑部、御史台各派官员,会同大理寺官员进行“三司会审”。您穿越上身的这位刑部侍郎某,这才参与到案件中来。
一边侦查一边审理,李四奴受拷不过(“这杀材真没用,打二十板子就招了,最多可以打三次总共二百板呢!”大理寺官员来某评论),全盘供出同伙数人,其中一人是贵官邵禄柔的家奴,负责看守邵家仓库。龙袍,还有其他财物,都是从邵家偷出来的。
李四奴一伙的窃盗案至此审理清楚,下一步侦讯重点转为邵禄柔私造龙袍谋反案。在那之前,咱们先把李四奴一案涉及的各色人等处分清楚。
主犯李四奴等数人,盗窃伪龙袍及金银器若干,价值超过五十匹绢,每人都流放三千里加苦役二年。同时,从他们的家产中罚没相当于赃物两倍价值的财物;
李四奴藏匿赃物,本来还另有处罚,因上述窃盗罪处罚已经达到上限,不再加刑;
永宁坊坊内出了一名盗贼,本坊里正(街道办事处主任)应笞五十,因三十日内破案捕获盗贼,里正免罚;
首告人张阿三可以得赏钱,李四奴等人被罚没的相当于双倍赃物的财产里,扣除赃物那一份,剩下一份,分给张阿三和出力捉盗的人们作为赏钱。
张阿三欢天喜地叩头领赏走人,李四奴痛哭流涕收拾东西去服刑,下面可以审理邵禄柔私造龙袍案了。
本来呢,这个邵某如果只是自己缝了一件龙袍甚至是偷了龙袍玩cos,倒也不能算“谋反”,“盗乘舆服御物罪”的处刑只是流放二千五百里。但是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这人不仅造了龙袍,还造了冠冕、礼器、车辇、兵器、铠甲……私养了一堆马匹武士谋臣,做好了行刺皇帝改朝换代的谋划,联络了京外封疆大吏,画好了军事行动地图……
简单说,不把这人定性为谋反的话,作者俺誓不罢休……于是三司会审的官员们量刑上奏,皇帝批复“宜依”,按照唐律,处刑如下:
正犯邵禄柔砍脑壳,没说的。他的父亲和儿子(第一等亲族)按律要绞死,他的母亲、女儿、妻妾、媳妇、祖孙、兄弟、姐妹(第二等亲族)、奴婢都应该罚没为官奴婢,他的家产也应该罚没为官产。
但是具体细分起来,还有很多种情况。比如主犯有三个儿子邵大、邵二、邵三,其中邵大邵二都已经年满十六岁,那就得绞死,而邵三还不到十五岁,可以免死,降一等罚为官奴婢;
主犯的母亲邵古氏年龄超过六十岁了,可以免罚,领走属于自己的一份家产另立门户过日子去。父亲邵归克就比较惨,男人要满八十岁才能免罚,他不到年龄……如果遇上了一个心软的执法者,肯给邵归克的身体状况出具“笃疾(最高级别的老病残废)”证明,那也可以免罚拿家产走人。
主犯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定婚,收了聘礼约书,那就算夫家的人了,可以免罚,从入官的家产里领回本属自己的一份嫁妆,嫁人去吧;小女儿还没许嫁,真不幸,只能没入掖庭去做官婢了。
此外,主犯邵禄柔的伯妗、叔婶、侄儿侄女(第三等亲族)按律也要被流放三千里。邵的伯父就申诉了,说他家和主犯已经分家,不共财了,那么好,你人要流放,但你家的财产可以不没收入官,你自己带走。
唐代最严酷的“合法刑罚”,就是这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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